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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,將《地方制度法》中有關正副議長選舉改成「記名投票」,不新竹團體服失為釜底抽薪的解決辦法;但必須提醒的是,議事學原理對「人事表決」通常採取「祕密投票」,並非無故。原因是,記名投票可以明政治責任,卻非解決金錢與暴力介入的萬靈丹,有心無力的黨紀,雷大雨小的司法,都會讓跑票與買票的戲碼不斷重演;形同「亮票合法化」的記名投票,更會是金錢與暴力遂行的保證。更別忘了,憲法規定立法院長選舉採「無記名投票」,是為了保障立委的自由意志,使其超乎黨意。

民進黨從過去長期反對亮票,到如今一反常態強力要求亮票,甚至要台大團體服都誰做的求黨員簽下「亮票承諾書」,無論如何振振有詞,都很難自圓其說。不可否認,地方議會賄聲賄影,確實破壞了民進黨在許多縣市「完全執政」的大夢;但是,要用違法亮票的手段來約束黨籍議員的行為,只證明綠營談什麼黨紀威嚴、政治風格都是假的。在反對亮票時,把亮票說成是出賣靈魂的「魔鬼交易」;在要求亮票時,又把亮票形容為反制黑金的「天使救贖」。事實上,在「天使的呼救」與「魔鬼的顫音」之間,恐怕只有一片民進黨的如簧之舌在左右震動。

民進黨在九合一選舉勝得大出意料,卻旋即在縣市議長爭奪戰敗得張皇失措。蔡英文三令五申要求亮票,黨籍議員還是相繼跑票,她只能痛批「出賣選票,是民主之恥」。為此,民進黨除要求對跑票議員祭出「開除黨籍」之重懲,蔡英文也向朱立倫喊話,要求共同推動修法,將地方正副議長選舉「比照立法院長選舉」改為「記名投票」。

這段喊話,卻暴露了蔡英文的認知錯誤與急功近利。原因是,立法院長選舉一直是採取「不記團體服設計廠商名」的祕密投票,而非「記名投票」;蔡英文要求改革,卻提出了相反的範本,那麼她心裡想的是什麼改革?藍軍立委因此反脣相譏,說她當過立委卻不知其詳,根本是當假的。

亮票之所以從「不可容忍」,到今天變成民進黨口中的「黨德」,主要原因在亮票的動機發生了變化。過去許多時候,技術性亮票是為了做給賄選或政治結盟的一方看,示意說「看,我投了你一票」;但在民進黨的規範下,亮票則是要做給同志看,說明自己「我遵照黨的指示投票」。然而,若要進一步辯證法制及黨意的高下,根本之道,恐怕還是得動手修法,而不能在那裡一味歌頌「亮票」之必要。畢竟,跑票只是違反黨紀,而亮票卻是觸法行為。

亮票及買票的糾纏,其實沒有簡單的解決之道,必須三管齊下。在立法部分,或者要修法改為「記名投票」,或者維持現狀但增訂罰則懲罰亮票行為;在司法部分,檢方非常上訴由最高法院統一見解,或者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,不能標準不一各判各的;在政治部分,朝野維護黨紀要有一貫的價值,不可忽高忽低,只問如何有利於己。

於是,也就產生了幾個必須釐清的問題:一,地方議會選舉的賄選是事實,也傷害了地方民主和廉政,但「亮票」是不是正當的解決之道?二,民進黨長期在許多投票中反對國民黨亮票,到了自己利益攸關時刻卻動用黨紀要求黨員亮票,這沒有自相矛盾嗎?三,如果認為議長選舉應改為「記名投票」,那可以只改地方議會,卻不管立法院嗎?考試及監察院長的同意權行使是否也要比照辦理?四,在「黨意」面前,黨員果真沒有任何自由意志可言嗎?

其次,修改刑法和地制法明訂處罰亮票行為,其實較符合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「無記名投票」的原旨。試問,若黨提名的人選難以服人,黨員非要屈從嗎?當然,若法律對亮票的懲罰刑度不大,議員不以為意,精進的亮票技術很容易讓法律形同具文。尤其,司法部門若缺乏自主見解,卻迷失在朝野的政治口號之中台北團體服,只想左右逢源或刻意放水,自我反覆的結果將無法彰顯任何正義或價值,只是讓法律成為裝飾。

最後,提醒朝野政黨要在政治過程中建立普遍、而有意義的價值,不能只憑自己的利益計算在那裡翻雲覆雨。若為了貪圖一點私利,便不惜與魔鬼共舞;而在需要正義時,卻又把自己說成天使,其誰能信?要解決亮票爭議,藍綠得拋開各自的算計,這是朝野必須共同承擔的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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